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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血功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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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血功能编辑本段回目录

 造血功能障碍可由多种原因引起,在临床比较常见。例如,随着肿瘤发病率的增加,一些肿瘤病人在采用了大剂量放、化疗后,会出现骨髓严重抑制、造血功能不足、免疫力进一步下降,从而形成恶性循环。
造血功能
1.本指动物肌体自身制造血液的能力。
2.有时喻指某些部门、单位、组织等内部调节以保持自身活力的能力,即企业在完成一个生产经营周期所创造资金的能力。
造血功能障碍,白血病病人骨髓移植过程中造成的骨髓严重损伤,某些药物的毒副作用和化学毒物对骨髓造血功能的破坏,多种自身免疫性疾病(如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特发性血小板减小性紫癜等血液病;红斑狼疮、多发性硬化等严重免疫性疾病,免疫系统紊乱)等,也引起骨髓造血细胞破坏,导致病人贫血、出血、易感染,严重时危及生命。国内外医学界对上述疾病的治疗手段有限,疗效不理想。病情严重者需进行骨髓移植,但骨髓供体难找,治疗费用高,危险性大。重新建立正常的造血和免疫系统是治疗这些疾病的关键,也是目前医学界面临的一大难题。

造血功能治疗药物(Hematopoietic agents)编辑本段回目录

  一、红血球生成素(hu-erythropoietin简称EPO (如Eprex、Recormon)、 darbepoetin alfa(如Aranesp)):(93/5/1、95/11/1)使用前应作体内铁质贮存评估,以后三至六个月追踪。

  1.如Hb在8 gm/dL以下,ferritin小于100 mg/dL之值仍可能贮存不适当。

  2.transferrin saturation正常是20 – 45 %;如小于20 %有可能是铁质缺乏。(1)限慢性肾脏功能衰竭,接受透析病人,其hematocrit (Hct)在28 %(含)以下之病患使用。(2)限慢性肾脏功能衰竭引起之贫血,creatinine>6 mg %,且hematocrit在28 %(含)以下病患使用。(3)使用时,应从小剂量开始,Hct目标依病人狀况及需要为33 %-36%之间,如超过36%即应暂停使用,俟降至36 %以下再投与。 (95/11/1)(4)如Hct值维持在目标值一段时间(一至二个月),宜逐次减量,以求得最低维持剂量。(5)每名病人所用剂量,一个月不超过20000 u(如Eprex、Recormon)或100mcg(如Aranesp)为原则,如需超量使用,应附病人臨床资料(如年龄、前月Hct值、前月所用剂量、所定目标值....等等)及使用理由。 (93/5/1)(6)使用本類药品之洗肾患者,每周应检查Hct值乙次,CAPD及未透析患者,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药品时,每月应检查Hct值乙次。检查费用包含于透析费用内,不另给付(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)。(7)使用本類药品期间如需输血,请附输血时Hct值及原因。

  3.治疗与癌症化学治疗有关的贫血:(95/11/1)(1)限患有固态肿瘤且接受含铂(platinum)化学药物治疗而引起贫血,且其Hb在8 gm/dL以下(Hb<8 gm/dL)之病人使用。(2)Epoetin beta(如Recormon)与epoetin alfa(如Eprex)初剂量为150U/Kg每周3次,最高剂量300U/Kg每周3次;Darbepoetin alfa(如Aranesp)初剂量2.25mcg /kg,每周1次,最高剂量4.5mcg/kg,每周1次。(3)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,应即停止使用本類药品之:Ⅰ.Hb超过10 gm/dL(Hb>10 gm/dL)。II.于接受治疗第6周到第8周内若Hb之上升值未达1。(4)每次疗程最长24周。

  二、 G-CSF(filgrastin inj如Filgrastin;lenograstin inj如Granocyte):(85/10/1) (93/4/1) (96/1/1)1.限……

  (1)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。

  (2)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静注化学治疗后。

  (3)先天性或循环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(当白血球數量少于1000/cumm,或中性白血球(ANC)少于500/cumm)。

  (4)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学治疗后,曾经发生白血球少于1000/cumm,或中性白血球(ANC)少于500/cumm者,即可使用。 (96/1/1)

  (5)重度再生不良性贫血病人严重感染时使用,惟不得作为此類病人之预防性使用(86/9/1)。

  (6)化学治疗,并中性白血球缺乏之发烧,若中性白血球小于100/cumm、癌症不受控制、肺炎、低血压、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霉菌感染等危机程度高之感染。

  (7)对于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(MDS)的病人,若因严重性的中性白血球过低(ANC<500/cumm)而并发感染时,可间歇性使用G-CSF,但不得作为长期且常规性使用。

  (8)周边血液干细胞的趋动─不論在自体或異体干细胞的收集,应于收集前之4~5日开始皮下注射G-CSF,其剂量为10μg /KG/day。

  2.患者如白血球超过4000/cumm,或中性白血球超过2000/cumm时,应即停药。惟当预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时,虽其血球已达上述标准,仍可给予半量之治疗,若仍可维持血球數,则可给予四分之一剂量,若仍可维持血球數,则停用。任何时候,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过度增高,即应停药。

参考资料
[1].  医脉通   https://news.medlive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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